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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法庭上不讲法律”的分歧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4-03-28  浏览:

  近日,律师迟夙生与同事发微博称,在长沙某案件庭审时,公诉人称“这里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该言论迅速引起争议,有网友调侃,这名公诉人可获评2014中国法治人物。
  见此,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公布了一段庭审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庭审中,迟律师质疑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检察官王亚军则表示:“对这类证据有什么要求,法律写得很清楚。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传什么法律是怎么写的。我们主要是查明事实,核实证据,专门把法律在这里一条一条学习的话,没这个时间。”正是上面这段话引发了争议。
  不过,法院庭审视频还显示,在王亚军讲完后,迟夙生说,“在法庭必须讲法律,不讲法律的法庭是不可以的”。王亚军也意识到自己存在口误,称,“举证前还是把这个问题解释(一下)。刚才辩护人抠了我这个字眼———‘讲法律’,我要表达的意思,包括我后面要讲的意思,我们不是在这边要一条一条地学习法律,是这个意思,不要误导”。此段视频公布后,网友的看法也出现转变,有网友称,迟夙生的微博有断章取义之嫌。
  律师与公诉人的辩论从庭内延伸到庭外,无疑是司法公开与进步的表现。只是法官没有直接参与,不然,就是完整版的法庭控辩审了。就刑事诉讼的实质而言,律师抓检察官的言语漏洞不是坏事,表现出庭审是针尖对麦芒,双方是来真的。在“动真格”的司法语境下,检察官等任何一方诉讼主体都应该谨言慎行,特别是要符合司法的规律,避免低俗业余。几年前,浙江某法院发生过“临时性强奸”的说法至今还是司法笑话。所以,王检察官“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传什么法律是怎么写的”的确有些说不过去。
  再说,王检察官经过补充,强调“不是在这边要一条一条地学习法律”,意思虽然可以理解,逻辑上仍然存在问题。因为他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不在法庭上一条一条地研究“法律条文”,理由是时间有限。在这里,如果仅仅是时间问题,完全不应该成为理由。刑事案件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为了把案件审个清楚明白,花多少时间都是值得的,且法律从未限制案件的开庭时间啊。否则,若是审不清楚,形成冤假错案那才是得不偿失呢。至于说法庭上“不学习法律”,那也未必。实践中,律师和检察官对同一个法律条文有分歧很常见,有分歧就有争论,有争论就要研讨。真理越辩越明,也只有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法官才能选择出有理的一方,做出公正的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是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准则,法庭上不仅仅要查明事实,同样也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二者缺一不可,这个本是不存在分歧的。
  幸好,此次庭审录像能够还原庭审的过程,为“受冤”的王检察官作证。但也正是庭审录像提醒着每一个诉讼参与人时时刻刻都要“当心”庭审,这就需要平时练就过硬的基本功,以免庭上发生“失误”,这何尝不是对每一个司法者的警示呢。当然,对于王亚军检察官的补充说明,凭迟夙生律师的水平,应该是能够理解的,至少她不会再认为检察官“不在法庭上讲法律”或者“在法庭上不讲法律”吧。(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4-03/28/node_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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