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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彦:唯有真相才能平息质疑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13-11-08  浏览:

刘春彦
      在过去一年时间里,住在上海的网民“天地侠影”(本名汪炜华)发表博客文章35篇,质疑新疆上市公司广汇能源存在财务造假、违规炒卖自家股票等问题。10月12日,他被新疆乌鲁木齐警方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罪名刑事拘留,至今关押于乌鲁木齐。

      该案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关注,值得讨论。
      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我国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或误导性的信息会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新披露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人(包括承担法定披露义务的人)蓄意通过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后果严重的应接受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把“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从“操纵市场”中分离出来并独立成罪。“虚假信息”必须属于“重要内容”或“实质性内容”,即容易给人以虚假印象的陈述。但如果仅以对市场的影响来决定信息是否重要,既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又极大增加了主观臆断性。《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中已对“重大信息”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应严格执行。
      对于“后果严重”,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7条有明确界定:(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将引起投资者心理恐慌,大量抛售证券,致使证券市场动荡或证券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或者诱使投资者大量购入或抛出某一证券,致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被编造虚假信息的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等,则属“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市场有风险,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损失负责。但是,如果投资者的损失系他人违法所致,能否直接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让投资者的损失得到赔偿,直接关系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实体法依据主要是《证券法》。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规定,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的行为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上市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商誉),可向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认为侵权者行为涉嫌犯罪,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上市公司即便自身不存在问题,也不妨容忍相关人员的质疑,一旦真相大白,更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提升自身声誉。
      如果该上市公司真的存在财务造假、违规炒卖自家股票等问题,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同时亦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而当前我国启动证券民事诉讼唯一有操作性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据此,投资者能启动证券民事诉讼的范围,只是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对证券市场中大量存在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却无法启动民事诉讼。建议司法机关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证券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将证券实体法中对证券民事责任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因此,对于网民质疑上市公司而被乌鲁木齐警方刑事拘留一事,建议证券监管机关采取必要行动,调查该公司是否存在网民质疑的问题。如果不存在问题,请还广汇能源一个清白;如果存在问题,也应还“天地侠影”一个清白。
      唯有真相才能平息质疑。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3-11/08/content_8334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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