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彦 张微
目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自贸区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在经济体制、开放模式等方面与现有经济管理方式有着根本区别。自贸区实施“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的工商登记对中国现有的公司登记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也对刑法在自贸区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自贸区内应不再适用。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即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即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法》的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2月28日出台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首次在刑事法律中设置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两虚”罪名作细微修改之后将之纳入其中。
“两虚”罪名主要是建立在实缴资本的前提下,但是现有的法律已将实缴资本制作了调整。1986年1月15日修订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2001年4月12日修订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为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已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改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两虚”罪名实际上对上述两类公司已不再适用。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即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之前须经验资,若需许可证还需许可机关行政许可。实缴登记制初始目的在于着重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自贸区实行的认缴资本制下,企业申请注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注册资本是静态的,而企业经营是动态的过程。初始的实缴资本,并不意味着对债权人更有利的保护,反而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初始的实缴资本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监管形式化。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资本的积累,相当规模的公司发起人已具备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债权人保护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日趋完备,已足可维护实缴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我国继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建议在自贸区内设立商事派出法庭处理认缴资本制下的公司法律纠纷及相关法律争议。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采用认缴资本制的形式,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激发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自贸区采用认缴资本制适应了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
为了适应公司登记认缴资本制的需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在自贸区内暂停对《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建议全国人大时机成熟时修改《刑法》取消“两虚”罪名。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颁布刑法修正案时机尚不成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对“两虚”罪名的司法解释,在自贸区内暂停对《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
(作者刘春彦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景昕编辑,工作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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