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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问题车都召回 汽车召回的3个误区

来源:   时间:2004-03-17  浏览:
  “千呼万唤始出来”,国家质检总局在前天晚上正式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法规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对此,消费者寄予厚望,但昨日,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召回制出台是一件好事,但购车者不要以为召回是“万能药”,对召回需有正确的认识。

  误解一:问题车都会召回

  同济大学汽车营销学院的专家指出,按照《规定》,召回的对象是缺陷汽车,而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此看来,汽车要出现同一批次型号的普遍问题时,厂家才有召回的义务,而对于某一辆车的问题,或者几辆车出现的不同故障,厂家没有义务实施召回。眼下,不同品牌汽车的个别问题层出不穷,但如果不是普遍性问题,消费者依然无法依靠召回制来帮忙,依然要苦口婆心地与厂家和商家协商。

  误解二:召回等于换新车

  “召回并不等于更换新车。”专家说,根据《规定》和国际上的惯例,对于缺陷汽车,一般是免费更换零部件,福特汽车因为凡士通轮胎缺陷实施召回时,就在全球免费为数千万辆汽车更换了新轮胎,但从没有出现过更换新车或退车还款的先例。有关专家认为,汽车属于大宗消费品,在目前情况下,即使在使用中出现问题,“包退包换”依然难上加难。

  误解三:召回能包治百病

  有关专家介绍,召回制仅仅是整个汽车相关法律体系中的一个,西方发达国家在汽车排放、消费信贷、售后服务等方面,还有不少配套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召回制针对的是生产商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但对于销售商、信贷方出现的问题,或者说对生产商在销售、售后等领域出现的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依然无能为力,而对于在整个购车、用车中不利于消费者的大多数条款,也还无法应对。因而在召回制推出后,还需出台更多相关法规,才能使购车者越来越安心。

摘自:解放日报  200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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