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8月19日,原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州市副市长叶际仁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上述报道称:“法院审理查明,叶际仁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把国有土地划拨给非国有公司,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8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报道还提到,“叶际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错误。……有关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叶际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这起案件上个月开庭时就被各大媒体报道过,尤其是被告人叶际仁受审时当庭挥拳“喊冤”,还称自己曾遭刑讯逼供。叶的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加上还有一些法学专家曾出具有利于被告人的专家意见书,均使该案案情显得迷雾重重。但无论如何,司法机关历经了两年的“长考”,总算给出了一审判决。
从司法机关审判叶际仁的诉讼过程,以及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来看,该案有两个要点颇值得关注。一个是检察机关对受贿问题采取了疑罪从无的态度;另一个是判决结果与认定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大不相符,令人生疑。
先看第一个要点。据一些媒体早前报道,检察机关除了指控叶际仁滥用职权以外,还曾指控其涉嫌受贿。被告人叶际仁也在庭审中透露,在被提审时,曾因“背着100来万的经济案子,精神压力很大”。“(叶)当时一门心思想把受贿指控去掉,所以就默认了滥用职权罪。但经过多次核查后,检方将受贿案值降到了14万,主要是叶的房子在装修时,没有付给朋友钱。后来这一指控在正式庭审时还是被取消。”
看来,对叶际仁受贿的问题,公诉机关有一个逐渐降低指控的过程。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叶际仁受贿的事实采取了“疑案从无”的做法。疑案包括因犯罪事实依据不足而存疑的,也包括因涉嫌的犯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存疑的。疑案的形成往往是控诉方与辩护方拉锯战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疑案的态度是从轻者居多,从无者非常难得。也许是今年以来浙江纠正的几起错案,使司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发生了较大改变。无论如何,这样的转变符合司法规律,值得称道。
再来看第二个要点。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叶际仁在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使国有土地划拨给非国有公司,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对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滥用职权行为给予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这样的判决结果令人生疑。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立案标准第4条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而叶际仁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578.8万元,是立案标准的百倍之多。结合《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达到立案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叶际仁的行为属后者无疑,其量刑应该在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间。而判决却选择了一个最低的起点刑三年,显然与叶际仁造成的危害严重不相符。这就明显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这样偏轻的判决也有违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强调的从严打击职务犯罪的精神,难免给人官官相卫之感,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权威。
当然,这样的判决也有理由,那就是,“考虑案发后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挽回了国家损失等具体情节”,故对叶际仁酌情从轻处罚。但一般而言,酌情从轻量刑不该从轻到法定刑的最低限度。
更何况,叶际仁原本承认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但案件开庭时却大呼冤枉,这实际表明其本人采取的是拒不认罪的态度。是否认罪悔罪,与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密切相关,是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必须考量的主观要素。从这一点看,对叶际仁也没有如此从轻量刑的理由。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3/8/21/10569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