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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啸: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2-07-30  浏览:

国务院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8月1日起施行——
  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认识加深 理念进步
  无障碍环境建设为社会所有成员改善社会环境和生存空间

  
  无障碍设施建设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欧洲国家出于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产生的为数众多的残疾人的关注,开始出现了专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伴随着世界老龄化问题的显现,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于1961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无障碍设计规范。经过几十年对无障碍环境的研究与实践,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完善,残疾人对于出行、工作、学习、生活、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都可以得到较大程度满足,在城镇的不同空间都可以看到他们愉快活动的身影。这种良好状况应该归功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老龄化问题受到重视等因素,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的发展。

  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的发展取决于整个人类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和对人类自身生命过程认识的转变。“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如何对待残疾人,一个社会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怎样的生存条件,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而对人类自身生命进程认识的深入,也使人们认识到每个社会个体都有不同的能力限制,在不同的生命时期、不同的场合可能遇到与残疾人一样或类似的障碍,自始至终的“健全人”是不存在的。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消除的不仅仅是阻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更是为社会所有成员创造一个在人生不同生命阶段都能自由活动、交流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空间。

  总体来看,人类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残疾医疗模式。这种模式认为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的、病态的、不能独立的、需要医疗和救济的特殊群体。在这种模式中残疾人的价值被忽略、被否定,他们仅仅被当做社会财富的消耗者,是社会的包袱和累赘。

  第二阶段:残疾社会模式。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人无法参与社会生活并非由残疾人自身的残障所造成,而更多是由排斥甚至隔离残疾人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是人为的障碍造成了残疾人生活的不方便,阻挡了他们融入社会、发挥才干的道路,如果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完全可以与其他人一样创造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这种模式主要关注的是发现、揭示和研究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给残疾人所造成的各种限制和障碍,并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来消除这些限制和障碍,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在这个阶段,社会不仅接纳了残疾人,而且认为残疾人也可以成为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残疾人应当不受歧视地参与社会生活。

  第三阶段:残疾权利模式。这种模式认为残疾人作为社会主体当然享有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社会进一步认识到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都是人权的主体,应该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这种模式的特点有:残疾人是人权的主体而非客体,残疾人理应与社会其他成员共同平等地享用所有的社会资源;残疾人理应参与和自己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立法赋予残疾人的“特殊”权利不能视为对其他人的一种歧视。

  各部门协调合作 开展全方位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初期主要是无障碍设施建设,集中体现在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为特殊需求提供了解决方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增加了交通无障碍和信息无障碍。

  阻碍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独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因素不仅仅是物质方面有形的障碍,还包括在制度保障、社会成员的行为习惯、意识形态、心理等方面造成的无形障碍。国际社会认识到无障碍环境建设必须消除一切有形的和无形的障碍,无障碍的社会环境建设与物质环境建设并重,通过制定法规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施;通过宣传、教育、交流合作使每一个社会成员了解、熟悉相关知识进而自觉遵守法规并能主动帮助残疾人;通过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共同努力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真正平等地享用社会资源;通过科技进步使每项建设真正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是一个部门、一个组织可以完成的,它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需要社会的各个部门协调合作才能实现。总体而言,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由物质环境建设推进到全方位的社会环境建设:硬件(建筑、交通、公共设施)和软件(制度、行为习惯、心理)共同建设推进全社会的无障碍化。正如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所说,“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无障碍环境建设惠及全社会,是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

  走上正轨 依法推进
  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自20世纪80年代起步。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编制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的设计标准,标志着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拉开序幕,走上正轨。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颁布,1996年8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这两部法律均有明确条文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自此,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开始走上依法推进的道路。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许多城市的道路、主要商业街、广场、医院等建筑,不同程度地建设了无障碍设施,城市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也开始起步。2002年国家提出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活动。

  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发布,专门阐述了关于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问题,明确提出了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文件中有关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的内容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交通和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概念。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任务。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原来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个条款扩充为一个章节,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

  当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我国已进入老年社会,老年人口已达1.4亿,是世界上残疾人和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最多的国家。因此,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尤为重要和紧迫。近年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特别是硬件设施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但是与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建设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涉及无障碍的研究经费投入、科研成果和教育方面严重不足。各地在无障碍队伍建设方面还亟待加强。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与以前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相比,内容更加全面。条例中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而且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必须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要求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条例中对交通出行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生活无障碍建设的要求非常及时。条例的颁布对促进残疾人在未来更加广泛地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潘海啸 作者系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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