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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施文:高房价与低收入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时间:2010-04-20  浏览:

      应当避免现在已经出现的用政府行为的准则来要求市场、以市场准则来衡量政府行为这样的舆论倾向

     “高房价”、“买不起房”一直是媒体上的一个热门话题,近来,这个话题的热度再次攀升。判断房价的高低不能只凭心理感受,大家众口一词地咬定它高了就一定是高了。高或不高都应当是比较的结果。
      现在说房价高,无非有两个依据,一个是相对于过去而言的,是一个纵向的比较。但这样的判断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除非能够确认之前某个时间的价格确实是高了或者已经达到了均衡,然后才能说价格的继续上涨那就是高了。
      另一个观点,则是由许多专家据说是从国外引入并已经将其普及化为共识的房价收入比,也就是说房价一般应是年收入的4至6倍,所以这是一个横向的比较了。而中国一些城市的房价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比值,有的甚至达到十几、二十倍或者更多,因此认定房价是太高了。当然这个说法里至少有两点是可以进一步质疑的(暂且不说这是否真的是国际经验):首先,这4~6倍究竟指的是什么样的房子、房价是怎么确定的、相对于谁的收入而说的?这并不清楚;其次,既然是横向的比较,那么为什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房价要比我国许多一线城市的房价更高,也并没有形成众口一词地说他们的房价太高了?这也是房地产商、房产经纪商们经常在忽悠的,我们的房价与那些城市还有差距,所以房价还有继续看涨的理由。
      但无论如何,用收入来判断房价显然是个相对客观的方法,毕竟住房是一个家庭非常巨大的一笔开支。按照现在各地尤其是一些主要城市的房价来进行计算,如果一个家庭要买房确实有可能要损害到家庭的日常生活质量了,于是,房价高的判断是正确。而在这种判断中,房价和收入的关系是相对的。相对于现在的收入,我们完全可以说房价是高了,而且高得离谱;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同样可以说,相对于现在的房价,我们的收入太低了,而且低得离奇。那么我们为什么只关注房价高,而不是关注收入低这个问题呢?
      其实收入低,我们也是经常会提及的,改革开放以来,实际上我们就是以“廉价劳动力”来博取制造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的,甚至可以说,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但现在说到收入低,往往关注的是最低工资之类,似乎忽视了这是个整体性的关系。长期以来,至少可以从1950年代开始算起,我国始终实行的就是低收入或者说是“低工资”的收入分配政策。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统包统管起全民的各项社会福利(包括住房、医疗等),因此,工资仅用于最简单的日常生活开销,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其中并不包括被称为福利性的内容。经济体制改革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都已市场化了,定价机制也都遵循市场的原则,而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这只要看一下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就很清楚了。也就是说,尽管工资的绝对值已经有了较大的增加,但实质上,其基本的性质即工资中所包含的内容并没有发生改变。就房地产而言,无论是政府的土地出让,还是房地产商的房屋建设以及销售等等,都以市场方式、按照市场定价准则进行操作和运行,市场运行的规律决定了其最终产品的价格。在这样的状况下,房价与工资的比值能不高吗?更何况,在收入分配上存在的显著分化更使一些群体对此难以承受。这在住房问题上是如此,在医疗、教育等等方面又何尝不是如此?
      低收入或低工资策略所带来的问题,也许不仅仅只发生高房价、看病贵之类能够以价格来体现的方面,而且在产业结构转型、推进创新国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社会保障等等方面都受到严重的牵制,更何况近年来我国低端制造业产品的出口受阻也与此直接相关。因此,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升工资总额在GDP中的比重,应该是改变这种局面的根本性措施,而且,这也是进一步推进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让全体人民分享到改革开放成果的最佳办法。
      面对高房价,我们必须冷静反省: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改革是不是我们应该坚持的方向,住房(以及医疗、教育等等)是不是仍要回到由政府统包统揽的状态?在这样的前提下,再来讨论政府该做什么,市场该做什么,而且应当避免现在已经出现的用政府行为的准则来要求市场、以市场准则来衡量政府行为这样的舆论倾向。
      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控,但所有的监管和调控并不是去压制或破坏市场的运行,更不应该是去违背市场运作的规则,而是要使市场能够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更好运行,这才是政府应该作为的领域。
      (作者系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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