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通过李荞明之死,让许多人看到了看守所中非人性的一面。后来,又相继揭发出此前发生的一些事,有一些人不明不白地死在看守所或监狱或劳改队里。这都是一些执法机构,“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在“法内”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或惩处后,又死在“法外”的暴力之下。
这使人不得不仔细思考一下“法内”与“法外”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与特殊的空间有关,又让人不得不思考一下这种空间的界限与“越界”的可能。此外,还要再思考一下“法的缺席与滥用”,思考一下“法的犯法或法的侵权”。这几日,又不断传出此类事件,说是海南儋州看守所里又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罗静波被同监舍的在押人员殴打致死,接着,说是陕西丹凤的一名19岁高中生在受审时也不明不白地死去了。
我真怕此类消息就如矿难的频发一样,最后让大家的神经在麻痹中认可了这一现实。上述案件中,有的相关人员已经受到了依法惩处,也有人设想出各种办法并希望把这些想法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再发生此类事件。但似乎总有什么地方不对,让我们觉得所有这些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里所说的“根本”,是就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结构或时代风尚、道德准则而言的。
到底是什么问题?
我曾在劳改队里工作过多年。作为一种体会,我想说明,不少劳改队里的秩序,基本上是靠犯人们维护的,因为总有一些犯人想通过自己的表现获得奖励或减刑、甚至提前释放。这种可能性越大,“政府”(在劳改队里,犯人们一律称呼管教人员为“政府”)利用犯人们去监视、检举揭发其他犯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那是一个鼓励监视、表彰揭发的场所;所谓“坦白从宽”,就不仅指的是坦白自己的问题,也包括检举揭发别人的问题。
发生在2007年4月2日广西兴安县看守所里的黎朝阳之死,要不是到了2008年的5月30日,有死刑犯黄于新在临刑前的检举揭发,这件事看来也就会这样蒙蔽过去了。检举一事的“好处”自然不言而喻,这不仅仅指的是黄于新因检举有功免却了死刑,也包括黎朝阳之死,包括有关人士在事后的包庇掩盖也至少露出了马脚。但这种鼓励和奖励首先鼓励和奖励的是有关人员为自己谋取“好处”的动机。无论按照哪一种道德学说,这种行为都不能算是道德的。当然,我们也不相信他们是因改造好了才坦白检举揭发的。大家都有自己的“好处”要谋。
“牢头狱霸”们是些什么人?就是那些最有可能获得各种“好处”的人。他们之凶恶,在某种意义上,也正是我们所需要的,不如此,就无法“镇住”其他在押人员。他们客观上起着一个维护监舍秩序的作用,由于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一些“政府”所信任的人,所以也就以为自己的为非作恶是受到“政府”保护的,于是变得有恃无恐。
最应该警惕的,恰恰就是那些最有可能获得各种“好处”的人。“牢头狱霸”们有可能从“政府”,从其他在押人员那里获得各种“好处”,而我们的监管人员又可能从“牢头狱霸”那里获得许多好处,这样各取所需,恐怕无论怎样“立法”都无济于事,因为整个环境就是一个各自为自己谋取“好处”的环境。
从监狱再想到监狱外,想到整个社会,如果那里只讲“好处”,而且各自都有自己的“好处”可谋,那么,最有可能获得各种“好处”的人,是不是也就真的有恃无恐了呢?当然,当事情做得过分时,不断清除他们也就有了另一种“好处”。这其实是“牢头狱霸”们应该想明白的一件事。
作者陈家琪:同济大学教授
2009-03-23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