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提出“积极推进党的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目标要求。那么,什么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呢?如何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一组具有内在紧密联系的权利集合,它贯穿于执政党的选举、决策、执行、监督等诸项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党员的监督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也是衡量党内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为确保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围绕党内权力运行过程,笔者以为主要应从下述五个方面去全面贯彻落实党员监督权利。
一、明确党员监督主体地位,改变监督主体缺位的局面
明确党员监督主体地位,提高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将监督权返还给党员,改变监督主体缺位的局面,这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首要环节。要明确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鼓励党员把参与党内监督当作责无旁贷的义务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监督能力,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和对某些应当向党员所通报信息的封锁,摒除那些认为党员了解不了解、参与不参与、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普通党员参政议事影响党内决策效率、影响政治稳定等错误认识,帮助党员坚持党性、坚定立场,充分行使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利。除了思想教育和观念更新,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尤为重要。党员的监督意识、责任感、兴趣和参与能力往往需要在有效的制度实施实践中培养。例如,可结合党内三项重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逐步建立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以党员为主体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内对话制度等,对党员意见表达的渠道、受理的时限、反馈的方式都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规定,使党员的建议、倡议和意见等,能够顺畅地反映给党组织,调动党员履行监督权的主动性。
二、推进党务公开,疏通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渠道
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气氛,疏通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渠道,消除党员监督工作的神秘感,这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党员或党代表查阅党内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党内文件、材料保密期限及解密、公开、查询制度等。确保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要公开党员领导干部购建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拒收礼品礼金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情况,使用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情况;常规性党务工作也要定期公开,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发展党员等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问题,要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加大对“敏感问题”的公开力度,让党员更好地享有知情权,扎实搞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公开,让党员清楚这些工作决策的来龙去脉,从而使他们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
三、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监督短期化、“作秀”化
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避免监督短期化、“作秀”化、形式化,这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关键环节。强化党员监督权利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长效机制,关键在于党员监督权要实实在在地渗透到党员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中去,贯穿于党内民主决策、科学执行、有效监督等日常权力运行各重点环节中,依靠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加以落实。这样,党员监督就会与党的日常管理决策活动融为一体,长期发挥效能。建立积极的监督意见反馈机制也十分重要。对党员通过民主评议、实名举报等监督形式反映出来的意见、建议等,应当建立相关机制进行及时处理并适时予以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进程、整改结果或进行解释说明。这样,一方面党员对自己行使监督权之后的党内监督处理工作进行动态监督,即“监督监督权”,让监督变得更有效;另一方面也会使其他潜在的监督者对监督有效性产生积极预期,从而激发他们的监督积极性。选好党代表,是建立党员监督长效机制、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其核心就是保障选举能够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为此,除了要扩大选举比例、减少任命范围,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外,还应在选举投票的技术细节上加以改进,例如坚持秘密投票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允许对划票人进行近距离拍照、录像,瞄准重点对象等,以确保党员自由选择权的实现。
四、加大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监督力度
加大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监督力度,加大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这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核心环节。《党内监督条例》《实施纲要》等均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但是,在决策前要征集党代表意见,集体决策后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公示,这无疑会全面提升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实现党员监督权利,就必须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现有党内监督制度中不断体现并充实党员的监督权,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普通党员进行说明;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五、建立预防打击报复的“防火墙”,健全党员监督权利的保障制度
建立预防打击报复的“防火墙”,健全党员监督权利的保障制度,消除党员监督的后顾之忧,这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基本环节。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罢免和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或以各种形式进行打击报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揭发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存在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为防止隐形的打击报复,应由权威公正的机构来依法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打击报复。同时,要加强保护党员监督权利方面的制度创新,针对不同的监督渠道加强保护党员监督权的制度建设。要在举报的保密、奖惩和补偿方面形成有效的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尽快出台《举报法》《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力度。(唐踔,男,同济大学法政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
2008-12-4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