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声音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物声音 > 正文

陈家琪:普世伦理就是普遍真理吗

来源:《解放日报》   时间:2007-08-06  浏览:
   
     
    问:近期,普世伦理一词在网络和媒体上出现得很多。有人说,优待老人是一种普世伦理,也有人说,儒家中的很多观点就是普世伦理。请问,普世伦理就是普遍真理吗?
    ——上海闻喜路 时萱萱
    答:可能会有很多人提出疑问:这个世界上有“普遍真理”吗?不管结果如何,总的来说,人们还是会同意自然科学所揭示的“真理”具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是可以被事实证明的,比如,原子弹爆炸成功、卫星发射升天等。同时,真理的普遍性,往往指的是隐藏于语言表达或符号运作中的逻辑关系,例如,2+2=4。无论是哪一种语言,也无论用什么符号表达,都无损于这种逻辑性的存在,即其客观性的要求。
    “普世伦理”或“普世价值”就不同了。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我们可以同意2+2=4,但不会同意这个结论就是“善”或“恶”。
    那么,到底有没有“普世伦理”呢?“普世”(general),也有人喜欢把它理解为“普适”(即普遍适用),但在这里还是用“普世”更为合适,因为它在意思上更接近于一种对“世界伦理”的构想。
    如果说“普遍真理”的根由必须从人类语言活动的形式规则中获得答案的话,“普世伦理”的根由则存在于对人类活动的内容所具有的普遍性要求上。它与对人性的理解有关,也就是说,必须把合乎人性作为“普世伦理”的基本标准。这里所说的“合乎人性”,并不是事先假定了的人性的“善”,而是以“人的尊严”作为人之为人的基准。也就是说,使人真正成为人的,是他的尊严。所谓“普世伦理”,就是指一些什么样的伦理规则才可能使人真正如人那样活着。它预先回答的就是这样一些问题:人为什么不应对他人撒谎、欺骗别人、偷盗与谋杀,即使这样做可能会使自己获得某种好处。
    德国图宾根大学神学教授汉斯•昆(Hankung)有一本书叫《世界伦理构想》,里面专门谈到了“普世伦理”的问题。从中大约可以概括出这样三层意思:
    首先,它指的是一种价值基础的转移。这包括,从一种无伦理的科学转向一种对伦理负责的科学,从人的技术统治转向为人性服务的工程技术,从一种毁灭自然环境的工业转向一种促进人的真正兴趣和需要的与大自然相结合的工业,从一种形式上合法的民主转向一种活生生的、自由与民主两者重新和好的民主。
    其次,它指的是一种“责任伦理学”。它必须使自己区别于“成就伦理学”(例如,以成败论英雄、论对错)与“思想伦理学”(以为伦理学只涉及行事人单纯的内在动机与修养)。“责任伦理学”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立场:任何一个团体的内在和平,都必须同意以非暴力的手段来解决社会冲突;任何一种经济或法律秩序,都得以某种一致同意遵守其规则为前提等。
    最后,它包括这样一些可以“共同拥有”的东西:例如,坚信人类家庭的根本上的一致性,所有人的平等和尊严;关心个人及其良心的不可侵犯性;关心人类社会的价值;认识到权力并不等同于法律、人的权力不会自我满足,而且它也不是绝对的;相信爱、同情心、无私和精神的力量以及内心的真实性,最终拥有比仇恨、敌视以及自私自利更大的权力;深切期望美好的意愿将最终获胜等。
    总的来说,普遍真理并不是普世伦理,但两者有着众多相通之处。普遍真理与普世伦理的根据都只能在人这里寻找,只是前者着眼于人的话语或思维形式的普遍性,后者立足于人性中的普遍性的情感要求,例如,维护尊严、获得承认等。其实,既然相信在所有语言后面都潜存着某种“普遍语法”,也就有理由相信在人性中潜存着某种共通的情感能力。
    尽管多样性与差异性就是我们生活的现实,但追求同一,并为这种同一提供论证,始终是哲学的内在动力。这几年,无论是各国政要,还是学者、专家,也都在思索着“最低限度”上的人类所可能共同具有的价值观念。不管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有多么大,但至少应该存在对话与交流的可能。这种对话与交流,正是“普世伦理”得以可能的前提。
《解放日报》 (2007年08月06日 第13版) 

联系我们

同济大学 版权所有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021-65982200

同济大学新闻中心主办    E-mail:newscenter@tongji.edu.cn

沪ICP备10014176号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38号    沪举报中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