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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公安局长索贿案”应有的较真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5-02-27  浏览:

  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2015年2月19日,陈进宾的个人微博爆料:已向中纪委和福建省纪委实名举报晋江市公安局局长陈文荣刑事拘留当事人、冻结存款4800万后,索要3000万元、住超豪华别墅。随后,袁裕来(陈进宾案件聘请的律师)通过个人微博多次转发,引发广泛关注。2月23日晋江警方辟谣称,微博爆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博文中提及“局长索贿3000万”是捏造事实、恶意诬陷,陈文荣所住房屋是2010年购置的低层联排住宅,并已按规定向组织上报备。晋江警方通报还称,局长已主动请求纪检部门对其个人廉洁情况进行调查与监督。另外,关于陈进昌、陈进宾相关案件,将继续依法办理,并适时公布案情。(见2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在打虎拍蝇的当下,一个县市级的局长受贿已不是什么新闻,但有意思的是,这起案件发生的过程以及当事者的较真似乎很久未见了。
  根据晋江警方披露,警方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市支行移交的晋江市有关公司涉嫌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案的线索后,经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陈进昌、陈进宾等9人(后取保候审),依法冻结5个涉案账号,涉案资金共计5818万元。经查,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进昌、陈进宾等9人在晋江市摩托车交易市场向社会公众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兑现服务,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牟利,涉案金额141亿元,牟利共计4404万元。为此,2013年4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7日对该案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28日晋江市公安局又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因陈进昌等人还涉嫌骗取贷款,涉案资金继续冻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17日又对陈进昌骗取贷款的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11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接到检察院通知后,依法对陈进昌涉嫌非法经营、骗取贷款案冻结的款项解除冻结。如此一来,两轮较量的结果是公安机关此前办错了案,嫌疑人非法经营和骗取贷款都不为罪,冻结款项的行为也不合法。
  不过,晋江警方还披露,陈进昌在纳税过程中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已被刑事拘留,全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与此同时,在此案办理过程中,陈进昌等人曾多次欲行贿该局办案民警被拒绝后,托中间人向该局提出捐款要求。看来,公安机关的较真还在继续。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晋江的这起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无疑是一起大案要案,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看法却截然不同,这中间不排除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存在明显差异,但偌大一起案件,两家司法机关定罪的标准却不能统一还是令人困惑。它似乎佐证了一种说法,与杀人抢劫等案件相比,经济犯罪更似“橡皮条”,可长可短,可伸可缩,果真如此,就给经济犯罪的冤假错案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总是被认为“穿一条裤子”,因为公安机关认为有罪的,检察机关一般会照单全收,最多在极少数情况下退回补充侦查而已。而晋江的这起案件,公安机关连复议程序都用上了,双方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动起真格来,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在以往处于“低级地位”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也敢在网上与公安局长“叫板”,如此带有火药味的阵势真的凸显出法治的味道来。
  当然,法律的终究还是要归法律。在公安机关先前的移送起诉被检察机关否定后,对此案的继续侦查一定要更加慎重些。与此同时,如果晋江这位公安局长确实认为陈进宾及其聘请的律师属“捏造事实、恶意诬陷”,那完全可以依法以诽谤罪对其提起刑事自诉。若经过法院审判,并无此事,“索贿3000万元”的谣言足以够得上诽谤罪要求的“情节严重”,陈进宾等人就要承担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局长索贿确有其事,即使没有既遂,这么大的胃口,那也是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总之,无论最终的事实如何,公众都想知道个结果,而不是不了了之。至于说晋江警方披露陈进昌等人曾多次欲行贿民警之事,同样也应该说清楚,不能没了下文。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epaper.nandu.com/epaper/A/html/2015-02/25/content_33903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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