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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官员打猎误杀案重点不在廉政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4-12-06  浏览:
  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最近陆续发生了两起公职人员非法狩猎打死村民的案件。一起发生在11月9日,湖南衡阳有11人分乘三辆汽车前往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打猎。其中,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分局员工肖某某用双管猎枪(系他人所有)将正在树林里捡拾茶籽的村民罗某打死。另一起是11月23日,福建武平的吴某某与修某某一起上山打猎时,修某某误将李某当成野猪击中致死,修某某系武平县城厢镇党委副书记。
  如果不是这两起事件,一些地方的官员非法打猎的兴致恐怕很难引起社会如此注意。对这两起事件,很多人立足于从反腐倡廉的角度进行了反思。不过,仅仅停留于此,还不是问题的重点所在。因为这毕竟是两起命案,是不是“误把村民当野猪”也不是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说了算的。村民与猎物之间的误差究竟有多远,以至于两位当地官员会误把村民当成猎物?不解决好这个问题,这两起案件不仅会误伤法律,还会继续误伤村民,乃至社会大众。
  事实上,在这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禁猎区非法持枪打猎,他们的行为首先就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对此一般没有争论。而对两嫌疑人开枪致死村民的行为及其后果,一概采用“误伤”等传统思维定势未必正确。
  诚然,大学里的法学教科书总在告诉我们,猎人打猎时误把采药的药农当做猎物而开枪,这属于法律上的对象错误,按照过失犯罪处理。但法学教材只是一种理论指导,对其中一个问题的理解离不开系统的理论把握,更不能“断章取义”。更何况当代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早已深入人心,社会环境的变化是认识这类危害环境的犯罪主客观因素不能不考虑的。
  先看湖南衡阳案,该事件中涉案人员多达11人。肖某某开枪时应该有其他人在场,其他人的态度对本案定性就可能发生影响。假如有人提醒过被害对象不像野猪(像是人),而肖某某依然开枪射击,其行为将涉嫌故意杀人,只不过是间接故意而已。还有,在当时环境条件下,被害人的位置与距离也是衡量肖某某当时主观心理态度的重要因素,这些也是处理此案时需要查明的。
  再看福建武平案。该案也是两个人(修某某与吴某某)共同打猎,所以,前一个案件的问题在本案中同样存在,以判定修某某是不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除此以外,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的情节值得注意。据媒体报道,被害人李某只是左腿膝盖处有枪伤,头部和心脏等要害部位均无中弹痕迹。有公安机关人士亦透露,根据现有证据可初步认定,修某某在意识到误伤村民以后,没有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而是选择逃逸。
  “如果他受伤后,能第一时间救他,他也不会死”。倘若果真如此,修某某的行为则可能涉嫌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修某某打中了猎物,自然应该前去查看,发现打中的是人,就应该立即想法救治,而不是逃之夭夭。过失致人受伤后,致害人选择逃逸,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任何救助而死亡的,致害人的主观过错就由(对受伤结果的)过失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转化了。在司法实践中,这也是间接故意杀人的一种特殊情形。
  因此,对这两起公职人员非法狩猎的案件,除了认识其反腐倡廉的警示意义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回归司法的本意,要认真审视它们自身的法律价值,通过依法公正的审判,发挥司法的社会导向作用。不可局限于反腐,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追责。说到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从基层做起,从每一起普普通通的案件做起。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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