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7月29日,有媒体报道,2009年9月,21岁的陕西男子郭红星涉嫌与其他5人在一天之内,轮奸一名性工作者16次,事后畏罪潜逃;该案的其他5名被告最终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10年有期徒刑。此后,郭红星在2011年自首,但他很快被放了出来,娶妻生子,过起了正常人的生活。
参与轮奸犯罪的嫌犯自首三年未被收押,责任到底在谁?对此,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说法“打架”,检察院说公安局没有把人移送过来,故不能起诉。而公安局称公安机关两次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被以犯罪嫌疑人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羁押为由,两次拒收,导致案件至今一直在公安机关手中。而看守所负责人则称,像郭红星这种乙肝患者不属于看守所拒收的对象。而此前,公诉科一位工作人员曾告诉媒体,像郭红星这种患有乙肝疾病的嫌犯,看守所肯定不收。
争论归争论,媒体的报道还是很快对当地司法部门起到了督促作用。7月30日上午公安机关就将郭红星抓捕归案,并于当日下午4时将其羁押于看守所内。
也许,看守所“不收传染病嫌犯”的说法确实是一些地方司法部门的“潜规则”,但是,果真如此的话,那得了传染病的人实施犯罪不就没人管了吗?归根到底,这还是一些司法者的懒政思想在作怪,根据法律,稍加分析,也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公安机关对一个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首三年后不闻不问,难道就打算这样对其放任下去吗?或者是在等郭红星本人病愈后再追究其责任?如果已经移送起诉过两次,那也应该与检察机关有具体的交接程序,或者有检察机关拒不接收起诉的手续吧。而且,检察机关因“嫌犯患病”而不接收案件的理由很是牵强,因为检察机关又不负责关押嫌犯。再退一步讲,犯罪嫌疑人一直“放在外头”即使办理过相关法律手续,三年时间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也值得怀疑。如果连相关法律手续都没办,那更是说不过去。
其次,轮奸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这样的重罪案件,检察机关曾经起诉过其中的5名被告人,且均判了10年以上的重刑,对于该案中作为同案犯的这个第6人,曾经的办案者显然不会“遗忘”,也不应该“遗忘”。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何三年时间中都不再追究此事,或者是明知公安机关不处理而放任不管,检察机关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再次是看守所,看守所对于一个在外“娶妻生子,过起了正常人的生活”的嫌疑人,没有理由不予接收。何况目前看守所还没有独立到可自行决定接收什么样的嫌疑人的程度。几年前,我国有几个地方发生过艾滋病人犯罪,也曾一度引起恐慌,因为他们自恃患有艾滋病而无人能管,后来,针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有关部门很快就协调出特殊的羁押措施,照样予以羁押和追究。对于乙肝这类早就能治能防的传染性疾病,更不能成为看守所“拒收嫌犯”的理由。
当然,本案“烂尾”多年不予处理,是否有办人情案的成分,那更是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查的。纠正之后,查清楚为何犯错,才能防止以后不再犯错。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news.nandu.com/html/201408/01/1032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