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专栏
近日,四川省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李荣飚重大受贿案被媒体曝光。
李荣飚分管治安管理支队、枪爆管理支队等业务部门,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民爆企业主等人的财物3100万余元而被捕。据介绍,办案人员从李的办公室搜出500万余元现金,从其家中搜出600万余元现金,总计现金1100万余元。“搜出的都是连号的崭新百元大钞。”“他还对办案人员说,把收的贿赂交还后,希望能做回民警。”
跟其他贪腐案件一样,李荣飚案也暴露出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的制度性问题,但它也有不同于其他贪腐案件的特别之处,值得深挖解剖。
一是执法机关特殊权力的行使需要制约与公开。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但如果相关审批许可权缺乏监管,必然会有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在中国,公安机关对爆破行业具有专门的行政许可管理权,其中民爆企业更是其重点监管对象。李荣飚掌握民用爆炸物的购买、销售、运输等审批许可权,一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的安全能否达标也需要公安机关说了算,所以,很多个人和单位有求于他。一旦本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许可权落入少数或者个别人的“腰包”,缺乏制约与公开透明,权力的行使很可能驶入黑暗的轨道。
二是谨防行业协会沦为索贿受贿的中间站。
除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外,李荣飚还有另一个身份,即四川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常务副理事长。前者让他成为爆炸物销售企业的审批者和监管者,后者则为李荣飚与有求于他的企业提供了交流和升华感情的平台。而协会本身带有的民间属性使得它比国家机关更不受监督。说白了,就是“协会搭台,权力唱戏”。这样的戏,要是主角想歪了,很容易酝酿贪赃枉法,导致权力的腐败变质。
三是1100余万连号钞票的行贿人是谁应该公开。
按照常理,这么多的连号钞票,应该不是多人所送,行贿人一定不难查获。人们一直在议论,多年来我们总是注重打击受贿而轻视打击行贿。在反腐败已经形成高压态势的今天,打击行贿者该是真正地从空喊落到实地的时候了。让行贿者及时现形就是一个基本的办法。继而让行贿者和受贿者一起受审,对潜在的贪腐人员必将起到更大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最后,要重点说说用人与担责的问题。
李荣飚案最特别之处在于他居然对办案人员说,把收的贿赂交还后,希望能做回民警。作为一名身居高位的警察,触犯如此重刑,竟然想退赃了事,而且还要返回去继续做“人民警察”。如此想法,要么李荣飚是超级法盲,要么他根本就没把法律放在眼里。公安机关难道是他家的菜园门,想进就进?他难道把受贿犯罪当成玩“过家家”,小事一桩?抑或他平时执法就不依法办事,这回轮到自己了,也希望其他办案者放他一马?无论答案为何,有个结论是唯一的,那就是李荣飚的素养根本不配公安机关治安总队副总队长这个职位。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样的李荣飚是如何上来的?查查这个问题对于长久防治腐败恐怕更具有典型意义。长期以来,用人的种种制度不可谓不多,条条框框也不可谓不细,但买官卖官事件依然频发,“谁是谁的人”总是老百姓心目中抹不去的官场潜规则。李荣飚案是否有用人腐败的问题亦待深究。
说到底,如何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如何真正用制度管住权力,有一个关键环节,就是用好人的问题。放眼未来,惟有建立贪腐人员的倒查机制,使用人不察或者用人失察者也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反腐制度、用人制度才能进一步取信于民。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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