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使近年来饱受非议的劳教制度有了根本性结论,也意味着劳教制度在延续近60年后,终于走向寿终正寝。
根据《决定》,近日全国各地纷纷推出废除劳教制度的具体举措。如有报道说,截至11月19日,长沙地区劳教人员都已回归社会。同时,上海劳教制度废止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收教人员已全部解教,有关劳教场所和干警的转型正在推进。
然而,废除劳教制度是不是就将劳教人员解教了事呢?显然不能这么做。
对于正面临解教的劳教人员而言,情况多有不同,他们接受劳教的时间不同,有的还可能不服劳教,尚在申诉之中,而且,他们被劳教的缘由也不尽相同,等等。这些不同的对象,都是因为被认定有某种违法行为而被劳教,现在又因国家完善法制而被解除劳教,此时让他们“一哄而散”同样也不是法治国家之所为。
说到底,我们要让即将解教的人员认识到“进来”是有原因的,“出去”也要有足够的理由。而不能让他们感到突然“莫名其妙”地离开。
首先,废除劳教制度标志着中国法治的文明与进步,各地不妨将此作为一次重大的普法活动,尤其是对于即将解除劳教的人员,这无疑是一次极为正面的思想教育洗礼。既要向他们说明以前劳教他们的原因,更要向他们解释如今废除劳教制度的社会意义,使他们深切感受到时代的进步。
其次,提前解除劳教不是说这些人员以前所犯过错就一笔勾销了,原则上说,对他们仍然要进行教育矫治,只不过不再是在原先的劳教场所实施隔离管教,而主要是实行社区矫正,即让他们接受社区民众的监督,更好地回归社会。考虑到有的地方社区矫正可能还准备不足,这时,可以在经过一定的评估程序后,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必要时,增加社区矫正的力量,使矫治教育真正落到实处。而对于少数经过劳教后积极悔错认错,无需再行矫治者,则可不必采取其他继续教育的措施。
在某种意义上,这个过渡时期,也是纠错的最佳时期。对于不服劳教的申诉人员,可以组织专门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审查,根据违法行为时的规定,如果确实属于错误决定,就应该予以纠正,并依法承担错误行为的法律后果。
至于说以后劳教场所和有关管理人员如何转型,对严重违法而又未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员将来如何治理,则是下一步再行探索的事情。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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