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股权分置改革这样一场中国特有的改革,法律界人士开始对证监会这个“规则制定者”的身份提出质疑。同济大学教授刘春彦昨天出席在上海举行的“股权分置法律问题研讨会”时指出,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措施法》,从而替代证监会来规范股权分置改革中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昨天下午,7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和专家聚集沪上,热议股权分置中的法律问题,专家一致认为,股改中的“法律课”必须补上。
同济大学教授刘春彦在发言中指出,中国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通过政治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而证监会4月29日有关股改试点的通知,仍是行政方式;他建议,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措施法》,以法律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刘春彦认为,由于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里从未涉及过股权分置的问题,而最近修改的《证券法》草案也不会涉及。股权分置改革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生死存亡,这样重大的事件应由全国人大授权,而不应是证监会说了算。
此外,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非流通股权为国有股,涉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由全国人大做出决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证监会和国资委可能出现的矛盾,也只有全国人大才可能协调。”刘春彦说。
他还指出,上市公司少部分非流通股为民营资本或是外资(包括H股),如果说国有股权可以靠行政方式实施改革,那么民营资产或外资的非流通股股权不能靠行政方式解决,它涉及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甚至可能引发诉讼或国际纠纷。因此,证监会并不适合充当“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应有全国人大来制定相关法律。
这一法律问题近期已面临具体案例。首批股改试点企业紫江企业(600210),虽然其股改方案已经股东大会统一,但却遇到了来自商务部的阻力。据悉,紫江企业方案迟迟未能通过的原因是,其第二大非流通股东——珅氏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是外资股东,因此商务部至今未下“通行证”。
法律人士还认为,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也远远不够。
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张长虹进而认为,应将目前的“试错方案”变成“准入方案”,来保护普通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上市公司的方案必须满足一系列“准入”条件,比如非流通股送给流通股东的股份不得少于30%,对价支付后,单个非流通股东每个季度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等等。
刘春彦还指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阶段性的任务,因此制定的《特别措施法》应是一个特别法;一旦改革完毕,该法律就完成了历史使命。
2005.06.26 东方早报 汤涵婷;党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