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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循环经济莫走偏

来源:   时间:2004-12-27  浏览:

  本报记者 陈杰   循环经济的实质是什么?当前存在哪些误区?前不久,中国致公党中央、国家环保总局和南开大学共同主办了环境与循环经济国际研讨会,中外学者会聚津门,就如何推进循环经济各抒己见,献计献策———
  理论和实践都存在误区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诸大建、朱远认为,回顾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进程,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具体操作,都还存在着有待澄清的误区——
  仅仅从物质回收和利用角度阐述循环经济,把循环经济的“3R”Reducing———减量化、Reusing———再利用、Recycling———可循环)简单归结为资源化,而忽视了在物质消耗和污染排放上的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控制;
  仅仅从企业间的物质闭路循环角度去理解循环经济,结果忽视了区域性的循环经济体系的建设,忽略了重要的消费过程以及物质流通的其他环节;
  仅仅注意工业物品等的技术性还原系统,结果大大忽视了开发和利用自然界本身具有的生态性还原能力;
  仅仅强调建设循环经济的各种工程和项目,却缺少对这些工程和项目的成本收益分析,结果导致所谓的循环经济既不经济也不环保……
  北京工业大学的黄海峰、徐明和厦门市环保局的关琰珠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把循环经济简单地当作垃圾处理。这种认识缩小了循环经济概念的范畴,把起点当成了终点
  二是把循环经济的概念无限扩大化,眉毛胡子一把抓。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核心放在清洁生产和建设多产业共同结成的生态工业链;
  三是脱离国情而片面看重外国经验。西方发达国家进入后工业化阶段之后着重废物的末端治理,而目前中国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在生产与生活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资源与能源的大量浪费现象,因此前端的节约资源、能源尤为重要。
  把责任与利益挂钩
  循环经济离不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而利益又是驱动行为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实现责任与利益的公平结合,建立资源价值计量乃至计入成本、排污收费乃至计量收费、产品负责制乃至最终处理责任三大经济政策。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王维平说。
  王维平提出,限制和减少资源消耗,首先要计量消耗量、消耗量价值和计入成本,将利润和利益挂钩,才能实现有效控制。目前,国际上已普遍执行排污水、排垃圾计量收费的制度。唯此,才能从利益上迫使每个人、每个部门承担环境责任,而少排废物的办法只有节省和循环利用,乃至永续利用的途径,从末端控制废物的排放。现实物质产品的受益者是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三者都要对产品的最终报废处理和再利用承担资源与环境的责任。换言之,只有将源头和末端责任贯穿连接,才能够促成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实现三项政策的互动效应,构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制度架构。
  注重依法推进
  与会专家指出,适宜的法律规则是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制度保障。我国目前尚未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明确规定的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虽然能够对废物再生利用起到一定的强制作用,但规定过于笼统。
  专家指出,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一是要在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将循环经济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通过立法强制重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实现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这一封闭性的良性循环。为此,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要强化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回收本企业废旧产品的全程义务。同时,考虑建立生产者与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对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权利与义务。

                                         人民日报  200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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